(2015)管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葛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管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xx,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4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5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xx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丽、张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9日4时许,被告人葛xx路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区)马庄村北头向东大概50米路南爱情公寓,看到公寓大门未上锁,遂进入公寓欲伺机盗窃。后葛xx见被害人赵xx房间窗户未锁,翻窗进入其房间,将房间内一挎包中的现金人民币91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15年1月12日,葛xx到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主动投案,其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8月30日,葛xx家属赔偿赵xx现金人民币15000元,2015年1月13日,赵xx对葛xx行为表示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葛xx的供述;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人葛xx、殷xx、马xx的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葛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葛xx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4时许,被告人葛xx路过航空港区马庄村北头向东大概50米路南爱情公寓,看到公寓大门未上锁,遂进入公寓欲伺机盗窃。后葛xx见被害人赵xx房间窗户未锁,翻窗进入其房间,将房间内一挎包中的现金人民币91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葛xx到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8月30日,葛xx亲属赔偿被害人赵xx人民币15000元,2015年1月13日,赵xx对葛xx出具谅解书。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被告人葛xx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2、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29日,其发现其房间内挎包中的9100元现金被盗;3、证人葛xx的证言,证明其得知其弟葛xx盗窃的犯罪事实后,主动赔偿被害人赵xx人民币15000元;4、证人殷xx的证言,证明其租户被害人赵xx丢钱的经过;5、证人马xx的证言,证明办案民警到其家寻找租户葛xx的事情经过;6、收条、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葛xx的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赵xx的经济损失,赵xx对葛xx的行为表示谅解;7、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了该案受理情况及被告人到案等情况;8、年龄及前科查询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葛xx已达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且无犯罪前科;9、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葛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葛xx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具体适用刑罚,本院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押的8日予以折抵后,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