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执民字第4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与陈三吉、严亚红等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陈三吉,严亚红,宁海知守浙东大峡谷山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宁执民字第4226-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住所地:宁海县。代表人:刘金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710260017),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三吉,私营企业主,住宁海县。被执行人:严亚红,职工,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被告:宁海知守浙东大峡谷山泉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陈三吉(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301123353),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15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三吉、严亚红、宁海知守浙东大峡谷山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三吉、严亚红、宁海知守浙东大峡谷山泉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执行款3131928.94元。但被执行人陈三吉、严亚红、宁海知守浙东大峡谷山泉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三吉有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寿东路166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X0055833;土地证号为:宁国用2010第03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三吉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寿东路166号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陆 虎审判员 林 晓 奎审判员 葛 昊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颖颖(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