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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袁玉清申请执行人四川润华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付立磊、陈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袁玉清,女,汉族,1969年6月28日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四川润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经济开发区(石盘四海食品工业园)。企业代码:58423655-0。法定代表人:付立磊,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石盘镇高速公路出口处。企业代码:76995190-5。法定代表人:陈淑琼,经理。被执行人:付立磊,男,生于1987年5月13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陈淑琼,女,生于1963年2月25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玉清与被执行人四川润华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付立磊、陈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付立磊所有的有关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付立磊持有的有关股份并扣划了被执行人付立磊、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部分款项。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袁玉清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案当事人若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杰审判员  曾 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