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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商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南方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小城大爱休闲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南方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小城大爱休闲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商初字第00301号原告常熟市南方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公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建元。委托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小城大爱休闲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163号虞山天地休闲中心4幢。法定代表人何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南方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小城大爱休闲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南方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蓉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须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