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许旭东与杨茂、汪勤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旭东,杨茂,汪勤,佘光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旭东,男,汉族,1966年10月27日出生,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姚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茂,男,汉族,1991年5月1日出生,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勤,男,汉族,1991年2月8日出生,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佘光华,男,汉族,1991年11月18日出生,无业。上诉人许旭东因与被上诉人杨茂、汪勤、佘光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郊民一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旭东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旭东申请撤回上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旭东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0元,由许旭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 道 云审判员 陈 正 功审判员 珠 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查瑛(代)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