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尚广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尚广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26号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运全,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广生,1965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尚广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尚广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慧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