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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涛与高振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高振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杨涛,男,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高振杰,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与被告高振杰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涛负担。审判员  吕军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