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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鞍山市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宋方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528号原告:鞍山市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孔庆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泉,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晓露,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方明,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方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方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