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4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嗜赌如命,外借高利贷赌博,债主前来要债原告才知晓,赌债高达数万元。原告为此劝说,被告便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生活上被告对原告母女不管不顾,将原告存的一万元生活费也全部偷走赌光,原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劝说,被告父母还维护被告,责怪原告。原告对生活实在无望,2012年3月份领着孩子离开被告回到娘家,被告丝毫认识不到自己的过错,领着另外几个后生前往原告娘家对原告和原告父亲再实施暴力,并将仅10个月的孩子抢跑。此后被告还数次恐吓原告及其亲属。2013年春原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被告有赌博恶习,对孩子和妻子没有任何责任感,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间没有过关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判决婚生女儿王某丙的抚养问题。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王某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缺少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4月,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明、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双方育有一个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相处不睦,夫妻分居,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其提供的相应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和理解,互敬互让,相互关心,互相尊重,真诚相待,承担起应有的家庭责任,共同维护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是可以维系夫妻关系的。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忠审 判 员 张春瑞人民陪审员 赵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继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