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刘伟、李成付、刘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刘伟,李成付,刘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19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机构代码67755538-2。法定代表人:于永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伟,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成付,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春雷,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刘伟、李成付、刘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刘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息48833.3元,被告李成付、刘春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伟、李成付、刘春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人收到通知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穷尽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伟、李成付、刘春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伟、李成付、刘春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