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与刘正云、郭干桥、杜运姣、杜望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刘正云,郭干桥,杜运姣,杜望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城南明珠一号一层2至8号商铺。负责人皮大喜,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正云。被执行人郭干桥。被执行人杜运姣。被执行人杜望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正云、郭干桥、杜运姣、杜望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正云、郭干桥、杜运姣、杜望姣现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审判员 龚 庆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