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行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初字第00450号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国建材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作出的京关缉查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应视为其自动撤诉。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贾 志 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代理审判员 王 琪 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丹书记员张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