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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等与关磊、苏红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北、古塔中路东。负责人:任奔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负责人:钟淑莉。被执行人关磊,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苏红兰,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关磊、苏红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鼎法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关磊、苏红兰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共同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3781.37元,并支付所欠的利息和罚息(按该判决确定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偿付代为垫支的诉讼费5680元;(4)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400元。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经执行调查显示,现被执行人仅有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新城49区的“鼎湖山水居”E1幢701房一套(已作借款担保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肇字第0300005327号)可供执行。但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目前下在协调之中,尚未有结果。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肇鼎法执字第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文审 判 员  张绍煌人民陪审员  温敏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立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