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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XX,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61号原告钟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委托代理人熊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桐梓县。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9000元及利息(以69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6月4日起到付清该款项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屋(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交通费1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时撤回其提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二、案件的事实情况:2014年6月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9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借条》中还约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约定上述借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向被告支付借款共计人民币69000元。但被告借款后一直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上述款项及利息,被告仍置之不理。原告诉至法院,本院受理。截至本次庭审,被告尚未偿还原告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对被告名下所有的位于XX科技广场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涉案房产并未在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以涉案房产向原告设立的抵押未办理登记,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原告享有的该抵押权依法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标准没有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时间应自2014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裁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钟XX借款人民币6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9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从2014年6月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钟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费人民币1924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张XX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人民陪审员 郝兰珍人民陪审员 郑培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妙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5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