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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永申请执行闻玉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闻玉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265-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闻玉乐,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332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4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6170元、执行费5900元,总计41207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闻玉乐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1207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啸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