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民一终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国文与李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民一终字第00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文,男,1949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冠华,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华,女,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委托代理人金海鸥,本溪市明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国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明民二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明民二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人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淑新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于 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