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565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赵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赵某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于2014年7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请予准许。被告赵某未提供答辩状。根据原、被告的诉、辨理由,征得原告同意,确定本案需调查核实的问题是: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生育子、女的基本情况、抚养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三、财产问题(1、婚前个人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3、共同债权债务)。围绕需调查核实的问题一,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有:(2014)故民一初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内容为: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因导致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后双方仍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围绕需调查核实的问题一,被告赵某未提供证据。围绕需调查核实的问题二,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有:两儿子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年××月××日生育长子赵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子赵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围绕需调查核实的问题二,被告赵某未提供证据。围绕需调查核实的问题三,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对原告提供的(2014)故民一初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书,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符合证据要件,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两儿子的户籍证明一份,系户口本复印页面,符合证据要件,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赵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子赵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7月1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后双方仍无任何联系,2015年3月18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次子赵某丙,长子赵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两子年龄相差3岁,其抚养费差额原告自愿放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7月1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长子赵某乙应随被告赵某生活,次子赵某丙随原告王某生活为宜,原告要求抚养费各自承担并自愿放弃两孩子抚养费年龄差额,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被告其他之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长子赵某乙随被告赵某生活,次子赵某丙随原告王某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原、被告均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某负担50元,被告赵某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