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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胡鎏亮与南岸区美颂食品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鎏亮,南岸区美颂食品超市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502号原告胡鎏亮,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南岸区美颂食品超市,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15号20栋负一层。本院在审理胡鎏亮诉南岸区美颂食品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鎏亮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鎏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鎏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鞠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