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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利执字第9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淑琴申请执行王晓东、刘瑞淼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琴,刘瑞淼,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933-1号申请执行人马淑琴,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瑞淼,女,1995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吴利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700执行费1460元由被执行人王晓东、刘瑞淼共同承担。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晓东、刘瑞淼的银行账户存款(扣划金额详见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