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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朱彤与李军仪、朱贵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彤,李军仪,朱贵云,李大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朱彤。被执行人:李军仪。被执行人朱贵云。被执行人李大胜。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朱彤与被执行人李军仪、朱贵云、李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9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