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朱彤与李军仪、朱贵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彤,李军仪,朱贵云,李大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朱彤。被执行人:李军仪。被执行人朱贵云。被执行人李大胜。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朱彤与被执行人李军仪、朱贵云、李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9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