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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玉林、马艳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玉林,马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保字第40-1号申请人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张存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旭红,宁夏灵武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宁夏灵武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玉林,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申请人马艳,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依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做出(2015)灵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马艳的31000元存款。现因申请人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艳的31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生军代理审判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