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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立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刘立军,男,汉族,湛江市市辖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军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拟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后再另行起诉,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即249元,由原告刘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