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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万容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容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00220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容,个体。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珠海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后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龚维贵,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容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容及其辩护人龚维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万容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3张,后被告人万容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续刷卡消费,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32363.8元、美元117.8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分述如下:1、2008年3月,被告人万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86),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续刷卡消费,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9953.1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并逃匿。2、2011年5月,被告人万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2×××02),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续刷卡消费,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99628.6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并逃匿。3、2009年4月,被告人万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新浦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3×××16),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续刷卡消费,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2782元、美元117.8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并逃匿。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容辩称:1、他因为投资失败,到2014年3、4月份资金链断裂了,他跟妻子商量卖掉南京房产,但妻子不同意,还要求离婚。2014年7月份,他去了澳门,期间他接到了工行连云港分行电话,但电话不是催款而是让他离婚;2、2014年8月份,他因为没钱典当了手机,就不再使用在银行登记的电话卡了;3、2014年12月1日到5日期间,他与家里通电话,他弟弟告诉他银行送了催收函到家里,他就打电话到工行,并称月底回去解决信用卡的事。2014年12月份他又跟建行的客户经理打电话,且当时逾期还款还未超3个月。被告人万容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万容在犯罪之前表现良好,主观恶意小,属于初犯;2、被告人万容当庭表示认罪,且对自己行为表示后悔;3、被告人万容办理的3张信用卡透支后,因为投资失败未还款,本人主观上没有不清偿欠款的故意,跟主观恶意存在差距。综上,请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万容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2张,后被告人万容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续刷卡消费,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19581.8元,自2014年6月起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分述如下:1、2008年3月,被告人万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86),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续刷卡消费,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9953.1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并逃匿。2、2011年5月,被告人万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2×××02),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续刷卡消费,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99628.6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并逃匿。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万容庭前供述及辩解,供认他从2007年起经营连云港万亿广告设计有限公司,2010年前办了张2万元透支额度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86),2010年或2011年时办了张10万元透支额度的信用卡(卡号52×××02,后透支额度提升至20万元)。这两张一直都是他使用的,现在都被他透支了,其中2万额度的透支了1.9万余元,用于车贷自动扣款和他个人消费;另一张20万元额度的透支了19万余元,主要用于公司、家里装潢买材料等。二、三年前他在东海投资了上百万元开水晶矿,结果血本无归导致资金链断了。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他因欠很多外债就处于“拆东墙补西墙”状况,只能透支工商银行信用卡里的钱。他每个月只能向朋友借钱还上个月最低还款额度,然后很快又把信用卡里的钱取出来再还给朋友,他只能这样才能维持工商银行信用卡的使用情况。但近半年来他没有能力偿还,所以2014年7月份他就去澳门赚钱,但是也没赚到钱。他在澳门手机丢了,电话号码为153××××6153的内地卡补办不了,所以就不用了,也一直没回来补办,他并不知道银行一直在催收他的信用卡欠款。他从澳门回来就是想拿到他交给连云港市电信局的保证金,还有处理他和妻子的婚姻问题。他目前还欠工人几万元,家里只剩下南京一套房产:宣武区中央路258号新立基大厦2205,面积130多平米,还有120余万元按揭贷款,房产是他和妻子陈丽共有。此外,他还有一张建设银行信用卡未还,一共欠1.7万元。2、未出庭证人张某书面证言,证明她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员工,万容于2008年3月6日在连云港市工商银行营业部(海连中路118号)办理了2万元额度信用卡(卡号62×××86)、2011年5月20日办理了10万元额度信用卡(卡号52×××02,后来该卡透支额度上调至20万元)。2014年1月至今,万容多次透支信用卡,截至目前:卡号62×××86信用卡透支本金19953.16元、利息1573.61元、滞纳金1036.44元;卡号52×××02信用卡透支本金199628.64元,利息15678.72元,滞纳金2000元。工商银行多次电话、短信催收,万容至今没有偿还信用卡透支金额,后来万容不用原来手机号,就失去联系了。3、书证万容申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记录及万容连云港市万亿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个人收入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万容申领信用卡预留信息等情况。4、书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银行卡中心出具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报案报告、万容信用卡信息、透支款证明、信用卡交易明细及万容不良欠款总行催收证明,证明被告人万容信用卡使用及透支情况。5、书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催收记录,证明该行对被告人万容透支款项自2014年6月起多次催收的情况。6、书证万容申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记录及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征信审核作业表、银行卡交易明细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催收档案及催收记录,证明被告人万容申领信用卡情况及透支情况,且该行于2014年12月9日起催收。7、书证万容出入境-护港台申请信息、珠海市第一看守所收押回执、在逃人员寄押证明、提解证明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机审批表及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本案发破案情况及被告人万容到案情况。8、书证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万容自然情况。关于被告人万容提出的第1点辩解意见,其透支信用卡后,银行打电话系催收行为,而非其辩解的理由,且该意见明显与常理不符;对其提出的第2点辩解意见,其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足以认定其非法占有的故意;对其提出的第3点辩解意见,被告人万容主动联系银行的时间节点已经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足以认定其行为系恶意透支行为,被告人万容其后再联系银行协商还款事宜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综上,本院对被告人万容的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万容辩护人提出的第1、3点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容明知其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实施了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且至今未归还欠款,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第1、3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信;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容当庭并未自愿认罪,依法不予采信。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事实,虽提供了李某书面证言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催收档案及催收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万容透支的事实,但该证据亦证明中国建设银行于2014年12月9日起催收,至案发时未满三个月,不应认定为恶意透支,故本院对该起事实依法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容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事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万容应退赔被害单位相关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容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万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本金人民币21958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斌斌人民陪审员  李 虹人民陪审员  杜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涛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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