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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执字第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大钢与被执行人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大钢,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汝执字第484-1号申请执行人石大钢,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卫东,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大钢依据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16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宋卫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石大钢已实现债权52000元。现被执行人宋卫东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石大钢同意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退出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执行依据和本次裁定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全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