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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犁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胡可爱诉朱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可爱,朱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犁民初字第34号原告:胡可爱,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钟志明,韶关市浈江区花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汉文,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可爱诉被告朱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可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