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诉中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邝会平、史桂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邝会平,史桂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诉中保字第70号申请人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兴县便江镇。法定代表人李儒梅,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慧,该信用联社马田信用社主任,特别代理。被申请人邝会平,男。被申请人史桂枚,女。申请人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留被申请人邝会平、史桂枚价值60000元以内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玉明审 判 员 陈佳柏人民陪审员 宋永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伟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