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师风琴1637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风琴,吴楠,陈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637号申请执行人师风琴,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南路润丰园*栋*单元***室。被执行人吴楠,女,1987年8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八音南路一干巷*栋*单元***室。被执行人陈昊,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八一西街建国巷*栋*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师风琴申请执行吴楠、陈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吴楠、陈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楠、陈昊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楠、陈昊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在被执行人陈昊的妻子李海燕(身份证号码:152823198102110526)名下有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万丰新村住在小区(原明珠新天地)A7号楼2单元301室楼房(合同号:2010-0016550)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昊的妻子李海燕(身份证号码:152823198102110526)名下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万丰新村住在小区(原明珠新天地)A7号楼2单元301室楼房(合同号:2010-0016550)一套。二、被执行人陈昊及其妻子李海燕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昊及其妻子李海燕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陈昊及其妻子李海燕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友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