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596号原告何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 判 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安 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