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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与尹湖北、尹思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尹湖北,尹思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钧,行长。被执行人尹湖北,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4日。被执行人尹思财,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3日。本院2012年5月3日作出的(2012)岳池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尹湖北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园田130号3栋(电梯公寓)9-4号住宅一套(房产证号:20111207001**,建筑面积103.97平方米)予以查封。该套住宅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