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宿州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牛青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719号原告:宿州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青海,男。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宿州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牛青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州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