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4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熊明红与被告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诚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755号原告:熊明红,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李洲,重庆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双云,重庆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原路127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2991-1。法定代表人:杨永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邓,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诚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2幢5-1。法定代表人:李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明红与被告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诚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明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熊明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