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崔继军与李清元,李红岩,祖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继军,李清元,李红岩,祖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485号原告崔继军,住依兰县。被告李清元。被告李红岩,住依兰县。被告祖宏伟,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继军诉被告李清元、李红岩、祖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清元所有的位于依兰镇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使本案判决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李清元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产权人为邱歌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