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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宋某某,住五常市。被告匡某某,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业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