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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冉宗跃与成积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64号原告:冉宗跃,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0552。被告:成积用,男,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052。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宗跃诉被告成积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案情的需要,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因原告冉宗跃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75元,由原告冉宗跃负担。审 判 长  莫宇兴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人民陪审员  彭学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潇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