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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湖南佳惠百货有限公司与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边城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佳惠百货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边城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佳惠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汤爱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法定代表人欧江正。被执行人怀化边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湖南佳惠百货有限公司与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边城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边城传媒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荆 成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祖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