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重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白宜博与胡长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重字第21号原告:白宜博。法定代理人:白少峰。被告:胡长献。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宜博被告胡长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宜博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宜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宜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经本院准许,予以免交。审判长 陈喜平审判员 武淑霞审判员 张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