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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重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白宜博与胡长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重字第21号原告:白宜博。法定代理人:白少峰。被告:胡长献。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宜博被告胡长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宜博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宜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宜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经本院准许,予以免交。审判长  陈喜平审判员  武淑霞审判员  张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