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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杭县人民法院(2013)杭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乙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乙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龙岩新罗龙川分理处开户的62284XXXXXXXXXX账户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龙岩新罗龙川分理处开户的62284XXXXXXXXXXX账户的银行存款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东审判员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新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