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卢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632号原告卢某,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红泥湾**号。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第四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告卢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卢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边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增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