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樊新爱与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新爱,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张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樊新爱,1958年3月11日生。被��行人: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中路760号。法定代表人:李栓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小军,男,1964年4月24日生。樊新爱申请执行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调处理,并就第一批执行款项达成分配协议。现当事人均将执行款项分配完毕,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修民郇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明审判员 王保平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小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