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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6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克里那瑞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张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克里那瑞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张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克里那瑞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香江路6号1号楼1层10号。法定代表人毕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迟迪,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伟乐,女,1990年6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上诉人克里那瑞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里那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3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路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海洋、法官李坤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克里那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迟迪、李伟乐与被上诉人张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克里那瑞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张磊于2014年3月3日请假之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交病假诊断证明,违反了克里那瑞公司的规章制度,克里那瑞公司只能认为张磊旷工,按照规章制度,认定3月3日至9日张磊系旷工而非病假,并与张磊解除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现克里那瑞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请求判令克里那瑞公司无需支付张磊病假工资257.47元、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563.21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00元。张磊在一审中答辩称:克里那瑞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克里那瑞公司明知张磊脚有伤,先是要求张磊调岗,张磊不同意调岗就说张磊旷工,克里那瑞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克里那瑞公司与张磊于2012年7月16日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张磊担任司机岗位,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张磊月工资标准为3400元,克里那瑞公司支付张磊工资至2014年3月1日。2014年3月12日,克里那瑞公司向张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合同)通知,主要内容为:“张磊先生……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3月5日,你忽然以生病为由未到公司上班,且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仅电告公司。期间,2014年3月6日,你‘病休’后首次到公司,公司催促你交呈病假证明,办理、补办病假手续,但你置若罔闻。直到今日你仍然拒绝提交病假证明,拒绝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据此,公司认定你在签署未上班期间属于旷工,并根据劳动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现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请你即日起与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领取2014年3月2日前的本月工资。”克里那瑞公司就此提交了2014年3月12日的谈话录音,其中,克里那瑞公司人员与张磊之间有如下对话部分:克里那瑞公司人员:假条,你展示给我看,但是你没有交到人事部。张磊:你都拿过去看了,我又给拿回来了。克里那瑞公司人员:你为什么要给拿回来呢。张磊:你给我撕了呢,我就没有证据了……张磊:今天我就拿着我的假单,你们不让我工作。克里那瑞公司人员:你没有交到,但是你前面请假的流程,你自己都没有去做完,你让我们怎么说,对吗,你到现在把假条拿到手上,你交到人事部可以要求人事部给你出示一个收条,这个都没有问题,你怎么会怕人事部会把这个假条给撕了呢。张磊:那你出示收条拿来呀。克里那瑞公司人员:你给我假条了吗……张磊同样提交了2014年3月12日的同一份谈话录音,同时,张磊还提交了2014年3月10日的谈话录音,2014年3月10日的谈话录音显示克里那瑞公司与张磊交涉调整岗位事宜,张磊表示不接受调整岗位。经一审法院询问,克里那瑞公司称2014年3月12日谈话录音中克里那瑞公司人员为时任人事经理和张磊的上级,但该人事经理已经离职。克里那瑞公司另提交了员工手册及签收单,员工手册规定:“7.病假:……(3)……若员工不能够提供有效的争端证明,所有假期将按照旷工处理。”张磊对员工手册及签收单予以认可。张磊提交了北京积水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其中记载张磊“左踝扭伤,休息壹周”,日期为2014年3月3日。经一审法院询问,克里那瑞公司表示张磊未休年休假。2014年5月12日,张磊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11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仲字(2014)第07195号裁决书,裁决克里那瑞公司支付张磊2014年3月3日至9日病假工资257.47元、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563.2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00元,驳回张磊的其他仲裁请求。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克里那瑞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通知中认定张磊存在旷工,并决定解除与张磊的劳动关系,但从该通知中可以看出,张磊已将病假事由电话告知过克里那瑞公司,且从克里那瑞公司与张磊双方均提交的2014年3月12日的谈话录音内容中可以看出,张磊向克里那瑞公司人事经理及张磊上级出示了诊断证明,由此可知,克里那瑞公司相应负责人员已经知晓张磊的病假事由且看到了张磊的诊断证明,在此情况下,克里那瑞公司仍以张磊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克里那瑞公司应向张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诊断证明书记载张磊“休息壹周”,克里那瑞公司应支付该期间的病假工资。克里那瑞公司认可未安排张磊休年休假,应支付张磊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的各项数额均不高于依照法律规定标准计算的数额,张磊亦未就仲裁裁决起诉,法院仍照此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克里那瑞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张磊2014年3月3日至9日病假工资257.47元;二、克里那瑞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张磊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563.21元;三、克里那瑞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张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00元;四、驳回克里那瑞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克里那瑞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与判决结果错误。张磊未按员工手册规定的流程向克里那瑞公司请病假,未提交病假条原件及复印件,故克里那瑞公司不应支付病假工资。故克里那瑞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克里那瑞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张磊承担。张磊服从一审法院判决,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张磊于2014年3月3日前已经因工作致脚受伤,3月3日上班途中,脚再次扭伤需要诊治。张磊当时向公司领导请假后才去医院就诊。2014年3月6日拿医院诊断证明书去克里那瑞公司办理请假手续,但是克里那瑞公司并未为张磊办理手续,之后在张磊未同意的情况下将张磊调岗,最后非法解除与张磊的劳动合同。故张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克里那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合同)通知、谈话录音、员工手册及签收单、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根据《解除劳动关系(合同)通知》及双方当事人均提交的2014年3月12日的谈话录音内容推断张磊已向克里那瑞公司请假及克里那瑞公司相应负责人员已看到诊断证明书并无不当。克里那瑞公司主张张磊存在旷工行为进而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对此提交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克里那瑞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张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诊断证明书记载建议张磊“休息壹周”,且克里那瑞公司认可未安排张磊休年休假,故一审法院认定克里那瑞公司应支付张磊病假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仲裁裁决的各项数额均不高于依照法律规定标准计算的数额,张磊对此亦予以认可,本院不持异议。综上,克里那瑞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克里那瑞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克里那瑞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路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代理审判员  李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