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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1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龙先海与牟更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先海,牟更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10039号原告龙先海,男。委托代理人冉振平(特别授权),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更生,男。委托代理人李拥军,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先海与被告牟更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先海撤回对被告牟更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先海负担。审 判 长  曾 途人民陪审员  张永慧人民陪审员  王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