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吉春与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春,马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王吉春。被告马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春诉被告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春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双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维强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