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青岛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市西区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568-1号原告青岛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济南市西区污水处理厂,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刘兆斌,该厂厂长。原告青岛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西区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济南市西区污水处理厂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庆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