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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荣根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平凉路派出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杨行初字第39号原告张荣根,男,194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孟进,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平凉路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胡程浩,所长。委托代理人蒋磊。委托代理人朱玲芳。第三人盛燕华,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徐智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荣根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平凉路派出所户籍管理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张荣根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荣根负担。审 判 长  李凌云代理审判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娄亚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