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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亮与张洪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张洪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97-1号原告:王亮,男,1985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洪庄,女,198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张洪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洪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吉林森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洪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振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