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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车×1等与车×4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车×1,车×2,车×3,荣×1,荣×2,)荣×,荣×4,荣×5,荣×6,车×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0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车×1,女,1973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车×2,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车×3,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1,女,1953年2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2(精神残疾),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兼荣×2的法定代理人)荣×3,女,1955年10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4,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5,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6,女,1958年5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4,男,1947年9月25日出生。上诉人车×1、车×2、车×3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车×1、车×2、车×3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车×1、车×2、车×3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车×1、车×2、车×3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五百一十四元,由车×1、车×2、车×3负担四千零五十五元(已交纳),由车×4负担八千一百零八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荣×1、荣×3、荣×4、荣×5、荣×2、荣×6负担一千三百五十一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评估费七千零五十七元,由车×1、车×2、车×3负担二千一百一十七元(已交纳),由车×4负担四千二百三十四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荣×1、荣×3、荣×4、荣×5、荣×2、荣×6负担七百零六元(本裁定生效后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五百一十四元,由车×1、车×2、车×3交纳(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