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特字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春、杜福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特字00050号申请人张春,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杜福平,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春、申请人杜福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王正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张春、申请人杜福平于2015年5月6日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杜福平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清偿张春本金人民币2446000元(大写贰佰肆拾肆万陆仟元整);第二条杜福平在还款期间偿还款项的顺序按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方式计算,杜福平应从下列时间和金额作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支付张春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1、第1笔84万元自2011年12月13日之日起计息;2、第2笔90万元自2011年12月13日之日起计息;3、第3笔20.6万元自2012年3月14日之日起计息;4、第4笔50万元自2013年6月7日之日起计息;第三条如杜福平在2015年6月30日前仍未清偿债务的,则杜福平还应承担律师费10万元;本协议一式叁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自杜福平、张春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春与申请人杜福平于2015年5月6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