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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08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安士红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08175号申请人安×,女,1935年11月5日出生。申请人赵×1,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申请人赵×2,女,1973年6月7日出生。申请人赵×3,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安×、赵×1、赵×2、赵×3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2015年5月13日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为:一、安×、赵×1、赵×3同意将张×生前名下夏利TJ7111BU国产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京××、发动机号码:××),由赵×2继承,自愿放弃遗产继承;二、安×、赵×1、赵×3协助赵×2办理夏利TJ7111BU国产小轿车更名手续,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赵×1、赵×2、赵×3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安×、赵×1、赵×2、赵×3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