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6月1日出生于江西赣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廖健民,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朱书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廖健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钟某停放在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路元正皇家红茶馆门口的价值人民币6570元的光阳牌黄色女士踏板车(车架号:LC222T1D1E000xxxx,发动机号:00048xxx,以下简称光阳牌摩托车)一辆被盗。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借了人民币3000元给“阿龙”(身份不详),阿龙提供了1部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1部苹果牌ipad4平板电脑给被告人李某作为借款抵押,之后“阿龙”将苹果牌ipad4平板电脑要回。2014年11月9日,“阿龙”又将上述光阳牌摩托车抵押给被告人李某,但未提供车辆钥匙,被告人李某便将该摩托车用驾校的皮卡车拉至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10号停放。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用皮卡车将该摩托车拉至赣州市章贡区大公路的摩托车修理行,要求修理行更换车辆的车头锁并维修线路。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又要求修理行将该摩托车的颜色由黄色喷漆成黑色。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又再次要求修理行将该摩托车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损毁。2014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改装好的光阳牌摩托车时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钟某的报案笔录及询问笔录、证人张某某、范某某的证言、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李彪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车辆是犯罪他人所得,仍然对车辆进行改装后供自己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绍荣代理审判员 郭 澎代理审判员 杨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明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