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670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帅,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与被告为由,于2015年5月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离婚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离婚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余枫 更多数据: